2025-12-10 | 勞動部快訊 6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果有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應於今(114)年底前檢視明(115)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應於明(115)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於今(114)年底前,完成以下三個重要步驟: 盤點對象:確認哪些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將於明(115)年度符合下列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 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一(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符合強制退休條件(勞動基準法第54條):年滿65歲。 估算金額並檢視專戶餘額:估算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在115年退休所需的退休金金額,並檢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應。 依法補足:如果經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支應,應於明(115)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以確保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都能依法領取退休金。 另外,勞動部表示,為協助雇主估算所需提撥的舊制準備金,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雇主可先行進行試算。勞動部再次強調,足額提撥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前開足額提撥規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如尚有退休金估算或提撥的問題,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
2025-11-25 | 勞動部快訊 9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榮航空)所僱孫姓組員(以下稱孫員)於114年(以下同) 9月22日、24日執行臺灣往返米蘭之BR95、BR96航班任務,因身體健康狀況急劇惡化,最終返臺於10月10日不幸離世,引發外界對於孫員為何需要抱病服勤、事件處置是否遵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績效管理方式、請假制度等相關勞動條件內涵之高度關注,同時也對於現有勞動法令對於勞工「病假權」保障是否充足產生疑慮。 為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檢討現有法制是否有可再精進之處,勞動部責成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調查小組),於10月13日至11月10日進行當班客艙組員、孫員家屬以及工會代表之訪談,並針對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調查重點聚焦於孫姓組員於BR95、BR96航班任務執勤情形與病程發展、相關人員之處置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勤惰管理進行釐清,以藉由不同視角,還原事件經過,並就長榮航空對於組員勤惰管理制度與現行法制規範進行瞭解與探討,並做成以下4點結論: 一、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制度已嚴重影響組員申請病假:長榮航空透過將組員排班、排休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形成一種高壓文化,造成組員普遍認為,一旦申請病假,將連續影響未來數月排班與休假權利,且無法與其他組員協調更換航班,甚至影響考績,造成大部分組員「幾乎不敢」請病假。本案孫員即使已入住醫院治療,仍優先以「帶父親看病為由」請家庭照顧假,後於母親勸說下,才續請病假。這一扭曲職場請假文化,造成絕大多數組員生病,只能請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替代,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已嚴重影響員工生病請病假的實質權益。 二、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孫員於返程班機執勤期間,呈現病情加劇之勢,甚或引起數名乘客主動上前關切,由於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 三、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孫員抵臺後因身體嚴重不適,表達需要救護車,部分組員間亦討論是否呼叫傷患車(即升降設備)與救護車,但最後仍無相關協助,且孫員因有畏寒症狀,披著毛毯保暖,於下機前事務長見此詢問「妳要披毛毯下去嗎?」,最後孫員拿下毛毯由兩名組員攙扶下,慢步走下接機梯,並與其他組員乘接駁車回到登機門,始由地勤人員提供輪椅,另家屬提及甚至連室友想到機場來協助孫員拿行李也遭拒絕等情,都應有更適當之處置方式。 四、孫員之國定假日調移日期未確明:孫員雖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其國定假日得經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且經地方政府核備後,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不受同法第37條限制,惟期日之約定仍應明確。查孫員於114年兒童節出勤,但長榮航空受檢時無法明確指出其兒童節調移後之確切期日為何,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針對以上結論勞動部後續處理: 一、長榮航空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部分,將由桃園市政府依行政程序處理。 二、孫員處遇是否涉及職場霸凌(不法侵害),將要求長榮航空依法啟動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程序,並限2個月內完成調查。 三、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要求所屬機組員依所訂客艙組員手冊落實實施,後續將交由交通部民航局調查處理。 四、有關孫員死亡原因是否為工作相關疾病,目前家屬已簽署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勞動部並已函請健保署及相關醫療院所提供孫員就醫明細及本案相關病歷資料。前述資料將與本訪談及調查結果,併同提供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參考,以進行工作相關疾病之專業評估,後續視評估結果,協助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 五、長榮航空藉由將空勤組員航班、休假日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之不利益管理制度,嚴重影響勞工之「病假權」。 勞動部在聆聽民眾、工會及勞工聲音,發現確實有勞工會帶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情形,我們願意正視這個現象,努力改變存在部分企業管理制度或組織文化對於請病假不友善的情形,自事件發生後,已立即邀集國籍航空業者、交通部民航局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要求公司立即改善且不得將病假納入勤惰考核;並於11月10日召開「研議保障勞工病假權會議」,邀集全國性勞雇團體、關注議題相關團體與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規劃從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第一,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第二,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第四,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最後強調,在強化保障病假權規範上路後,期待企業可以在面對勞工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能夠支持讓勞工敢請病假,若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相關利益會因請病假而損失,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病情延誤治療導致拖延痊癒時間、傳染職場同事或客戶、影響工作判斷或造成失誤等,亦會造成企業損失或影響企業形象。勞動部在修法後會加強宣導,提供企業法遵,讓職場存在友善請假制度,保障勞工健康權。
2025-06-13 | 勞動部快訊 92 為鼓勵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於調查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洽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調查專業人士協助調查,勞動部補助雇主部分訪談費及調查報告稿費,由地方政府受理申請。 勞動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事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均應依法辦理,但現行法令對於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未強制規定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有外部專業人士參與調查。 勞動部表示,本次新增的補助範圍,以114年4月1日後接獲之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洽請本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的調查專業人士調查案件之訪談費及撰寫調查報告之稿費。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之雇主,補助所支付費用之9成;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未達100人之雇主,補助所支付費用之8成,每案最多補助1萬5,000元。符合申請補助條件的雇主,都可向登記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詢問及提出申請。 勞動部強調,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調查性騷擾申訴案時,透過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參與,更能客觀、專業完成調查。此外,勞動部為支持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服務,另有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支應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費用,雇主或被害人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勞動部將持續、積極完善性騷擾處理機制,與勞雇雙方攜手打造友善及安全之工作環境。
2025-06-02 | 勞動部快訊 63 「端午節」(114年5月31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114)年端午節為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若勞雇雙方約定於114年5月30日補假,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5月30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5月31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6月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勞動部再次強調,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114年端午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2025-04-02 | 勞動部快訊 80 被保險人因罹患職業病申請職業病給付,如檢具勞動部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以下稱專責醫院)開具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且相關職業暴露證據完整,勞保局即參採認定按職業病給付,省時又方便。 勞動部表示,職業病認定涉及職業醫學專業,被保險人所患疾病與工作間是否有相關性,須經過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診斷。被保險人疑似罹患職業病,如未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診斷,勞保局在給付審查過程中,須查調被保險人過去工作經歷及相關就醫紀錄,送請特約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審查後才能確認,程序較為複雜且耗時。 為協助勞工診治職業病,勞動部有認可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所屬網絡醫院,若被保險人疑似罹患職業病,先行至專責醫院進行完整職業病診治,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診斷為職業病,並開具評估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後,申請職業病給付時,即可大幅縮短勞保局給付審查流程及時間,迅速獲得給付保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專責醫院是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認可成立,除辦理職災勞工傷病通報、診斷、治療、醫療復健與職能復健外,還有提供個案管理與復工重建協助等整合服務,建議職災勞工可多加利用。如需查詢專責醫院名單及聯絡方式,可參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網站:https://www.coapre.org.tw/accidents-mechanism。
2025-01-10 | 勞動部快訊 121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8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6日及2月2日 勞動部另表示,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4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24-12-06 | 勞動部快訊 100 勞工朋友若在職場上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伴隨而來的醫療及經濟壓力,對個人及家庭生活都會造成影響。勞保局表示,勞工朋友如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可以在原發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之日起5年內,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保險效力從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為減輕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費負擔,初次辦理繼續加保者,自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其餘80%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繼續加保2年以上者,保險費則由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各負擔50%。勞工於續保期間,仍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各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亦享有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保障(勞保傷病給付除外),另外勞保年資也不會因遭遇職業災害而中斷,而影響未來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 勞保局提醒,職業災害勞工可向勞保局、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或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申請繼續參加勞保,相關申請手續及應備書件都可以在勞保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005266.html)查詢下載。
2024-03-20 | 勞動部快訊 165 職場性騷擾防治邁向新的里程碑!《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新規定,於今(8)日正式施行,新制度除了強化雇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被害人提出申訴,或是聽聞有性騷擾之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勞動部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為研修相關子法,召開逾20場次會議,邀集各界共同研商,完成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在內之7項子法訂修。另為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按事業單位規模,提供3種「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並編製「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供參用。 此外,因應新法要求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或是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網址: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提供更便利且安全之網路線上平台。而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於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倘有尋求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的需求,可自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網址:https://gepd.mol.gov.tw)中遴選。 勞動部強調,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只要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形,就要積極處理,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避免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並就事件進行必要的釐清或啟動調查。切勿主觀判斷,認為無須處理,或延宕不作為,都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勞動部補充,本次修法幅度較大,施行初期將推動全面的教育宣導措施,讓各產業雇主、求職者及受僱者,都建立正確的性騷擾防治觀念,在職場的人際互動關係,彼此尊重,營造真正友善的工作環境。事業單位於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時,若有疑問,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協助。本部亦將相關法規資源或宣導素材,置於本部資訊網站首頁/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權益/性騷擾之防治(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供各界參考使用。
2024-01-29 | 勞動部快訊 127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8日及2月10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1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